校友基金管理章程
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18 11:59:58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赞助)事务的统一管理,提高捐赠(赞助)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赞助)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社会捐赠(赞助)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企业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赞助),学校将尊重捐赠(赞助)人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赞助),提高社会捐赠(赞助)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南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作为负责管理南华大学全校捐赠(赞助)的机构,是经湖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并经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收国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得以协议书、议定书、捐赠书等形式办理交转手续,并开具专用凭据确认为本基金会合法基金。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四)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基金会所管理的基金分为:

(一)公共基金。

(二)专项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基金实行民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办事。

(一) 依据财会规章制度,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各种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收支,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二)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南华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附件一),由受赠单位向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总务处、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三) 建立收据凭证领用缴销、结算对帐和财务交接制度,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公布帐目,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基金会基金按照合法、积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

第八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

(一) 支持南华大学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 扶植南华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 支持南华大学人才引进,资助聘请国内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五) 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六) 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七) 支持或投入与南华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八) 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九)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以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本基金会各项基金的使用,均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证不挪做他用。

第九条 本基金会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一) 对各基金已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部分,由校基金会根据协议中列明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将该部分款项划转到校财务处,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财务处帐户上开支;

(二) 基金运作均应经过论证。风险性的运作和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长签批方可操作。

(三) 使用基金额度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管财务副理事长(理事)批准。

(四)使用基金额度在2万元以下和用于开展正常业务、筹集资金活动的,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对在基金筹集、管理和运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做出贡献者,依不同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附则

(一) 本基金会基金之筹集、管理和运用接受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二)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三) 依据学校授权,基金会办公室对校内各基层单位的基金工作行使指导、统计、检查、监督职能,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本办法经2016年10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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