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企业家校友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11点击数:

(2017年11月18日经企业家校友分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南华大学企业家校友分会(以下简称校友分会)是由南华大学企业家校友发起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

第二条校友分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秉承南华大学“明德博学、求是致远”的校训,加强校友企业家之间以及校友企业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搭建校企和校友之间的合作平台,融合企业资源,交流创业和管理经验,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合作共赢,促进校友事业和学校教育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条校友分会依托南华大学校友会成立,并接受湖南省南华大学校友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校友分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南华大学校友会秘书处。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搭建平台,整合校友企业资源,推进校友企业间项目、资金和人才方面的合作,实现互通互助,减少沟通成本,实现共赢发展。

第六条开展与母校的产、学、研合作,母校向会员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项目合作、以及推荐优秀毕业生,引导会员回母校设立奖助学金,参与母校科研和项目建设,支持母校发展。

第七条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提升企业良好形象和提升母校社会知名度、美誉度的社会活动。

第八条依法开展会员认可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校友分会会员必须是在南华大学(包括合并前在中南工学院和衡阳医学院各时期)工作或学习过的校友,可为企业法人、高层管理人员或国内国际性组织中的中高管人员。

第十条校友分会采取两种方式发展会员,一是由本会理事会主动邀请;二是企业家校友自愿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校友分会的条件和程序:

(一)填写“校友分会会员入会登记表”;

(二)有2名以上(含2名)校友分会会员推荐;

(三)提供最新的企业及个人资料;

(四)经校友分会秘书处初审并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五)申请人缴纳会费后成为校友分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校友分会各项活动;

(二)拥有发起组织会內专题活动的资格;

(三)有权要求校友分会提供咨询和培训等服务,费用根据实际所需由会员和校友分会商议确定;

(四)优惠享受其他会员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可以获得校友分会其他会员可公开的信息;

(六)有权对校友分会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由校友分会组织的活动,除已确定的日常通讯联系方式以外,会员均可收到手机短信、微信通知,确保会员不会错失相互沟通的良机。

(八)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表决权。

(九)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分会章程、规定和运作流程、维护校友分会的合法权益和校友分会的声誉。

(二)执行校友分会决议,承担校友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校友分会活动、向校友分会提供信息、为校友分会活动提供方便;

(四)恪守相互尊重、诚实信用的交往原则,并能以自身资源、经验和知识,为校友分会及校友分会其他会员提供公益服务;

(五)按规定交纳校友分会会费。

第十四条经校友分会理事长会议讨论并一致通过,本会可发展少量荣誉会员。荣誉会员是指身份较为特殊,不宜成为正式会员者,如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荣誉会员不需缴纳会费,但可参加本会活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会员有退出校友分会的自由,退出时由本人向校友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报理事会备案确认,但退出校友分会会员当年所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或已经公开宣布企业破产的,或不按时缴纳会费,经书面催告仍拒不缴纳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校友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章程,选举产生校友分会理事会机构。

第十八条校友分会理事机构由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机构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各届理事会组成成员及其所聘请的顾问名单需报学校校友会备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首次会员大会由筹备小组召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

(四)决定工作任务和方针;

(五)决定校友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校友分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任和罢免顾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校友分会有关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会议,在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会议应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上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修订章程、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校友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校友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1-2人。负责校友分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和宣传等日常工作,如发展会员、沟通信息、收缴会费、管理财务、编印资料、组织会议等。

第二十五条校友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进行会员入会初审;

(三)提议聘任工作人员;

(四)受理会员提交需理事会或者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事项;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首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校友分会筹备小组推荐,以后各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表决产生,人数调整一般不超过上届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校友分会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校友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标准为顾问及理事长人民币10000元/年,副理事长人民币5000元/年,理事人民币2000元/年,会员人民币1000元/年,会费按届一次收取;

(二) 会员捐赠和其他机构赞助收入;

(三)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的使用:

(一)校友分会每次活动所需费用;

(二)校友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费用。

第二十九条会费使用情况由秘书长根据本章程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开公示。

第三十条校友分会经费管理由理事会具体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校友分会资产属于共有财产,只能用于促进校友分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二条校友分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校友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

(一) 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政府责令解散的;

(五) 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校友分会注销前,必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资产,完成清算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南华大学校友会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校友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