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南华大学校友会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16 14:12:51

(2016年10月16日南华大学第二届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华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文名称是:UNIVERSITY0F SOUTH CHINAALUMNI ASSOCIATION,缩写是USCAA。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南华大学为2000年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的南华大学,包括合并前的原中南工学院、衡阳医学院和核工业第六研究所。

第三条 本会是在南华大学学习、工作过的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明德博学 求是致远”的校训,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促进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南华大学内,邮编:421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情感交流;

(二)组织交流校友之间的经验、业绩、科技信息及学术成果,科技咨询与开发;

(三)宣传母校的成就和校友的优秀事迹,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四)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凡在南华大学各时期各类各层次毕业生、肄业生和结业生;曾在南华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南华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积极向校友会网站和《南华大学校友通讯》刊物投送稿件;

(六)自愿交纳会费,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参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0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纳、采用会员的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选配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会的内部联络、各工作部门间的协调和文书处理、印鉴管理、财务收支及其他综合性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 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 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 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 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组织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表彰杰出校友,协助母校筹集办学经费;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会刊和校友会网站;

(七)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学校定期划拨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自愿交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每年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校友予以奖励。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在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16日南华大学第二届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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